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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万芬诉贵阳市花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花溪区贵筑社区服务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案
案号:(2018)黔0102行初206号
审理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诉求:确认二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冯文春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熊万芬在本市花溪区洛平村XX组关口寨王家小寨修建有砖混结构两层房屋一栋,面积800平方米,用于居住。被告花溪区贵筑社区服务中心控违办在巡查中发现该房屋,经调查询问,该社区服务中心认为该房屋没有取得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属于违章建筑,于是2018年4月17日组织该社区违控办工作人员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熊万芬称:涉案房屋是用于自己日常生活居住使用的,二被告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未获得相关有权行政机关许可的情况下,在2018年4月17日早上,由花溪区贵筑社区服务中心主任牵头,会同花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工作人员,采用违法的强制手段将自己及家人区里房屋后,将房屋及其合法财产强制破坏拆除。强制拆除后被告径行离开现场,未告知自己任何强拆的理由,也没有听取自己的任何解释和申辩。
【律师观点】
本案中原告诉请确认其房屋被强制拆除,应当对适格被告承担初步证明责任。从原告提交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现场的照片中可以看出强制拆除现场有数名身着城管制服的工作人员及贵筑社区服务中心的主任及工作人员参与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是根据《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重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城中村和纳入旧城改造地段的巡查”,被告贵筑社区服务中心虽然可以行使相应违法建筑的管理职责,但是并无法律赋予的强制拆除权。贵筑社区服务中心作为适格被告完全违背了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花溪区贵筑社区服务中心2018年4月17日强制拆除熊万芬位于贵阳市花溪区洛平村一组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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