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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山西省农村自建房政府信息公开案胜诉

发布日期:2023/11/17 阅读量:35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近日,山西省某县某镇的老王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他想要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政府信息,都说老百姓有困难找政府,于是老王赶紧给政府写了一封信,请求政府信息公开,却迟迟不见回信,这可急坏了老王,老王将政府告上了法庭并委托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最后,在冠领律师事务所姜启林律师的代理下,帮助老王打赢了官司,使得“政府信息公开”不再是一句口号,而是真正将信息公开在阳光之下。

【胜诉简讯】冠领律师赢得官司,促进政府信息真正公开在阳光之下-图1

  老王在山西省某地的村中,建有自家房屋并居住了多年。后来,老王想了解自家房屋所涉及到的2012年十二五期间至2018年十三五期间的相关权益。于是,于2021年12月28日以邮寄方式向分管职能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申请一经寄出,如同石沉大海,迟迟没有回复。老王经过查询后得知,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显示被告已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该申请。

  老王一气之下将该县乡村振兴局告上法庭,并找到了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姜启林律师了解此案后,向老王解答案件相关问题,有理有据的表述让老王的胜诉信心大大增强,二人随即达成协议,签订了委托合同,姜律师马上准备应诉方案。

  法庭上,被告某县乡村振兴局辩称,未收到我方老王提交的相关申请,不够成行政不作为;2020年1月28日,原告向某县人民政府递交了申请表与本案内容一致,属于重复申请,开庭前已经将原告要求的申请内容以电子形式发给本案原告。

【胜诉简讯】冠领律师赢得官司,促进政府信息真正公开在阳光之下-图2

  针对被告的辩解,冠领姜启林律师据理反驳:

  1.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王先生于2021年12月28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显示被告于2021年12月29日已收到该申请。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时至今日,被告未依职权给予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被告的不作为行为已构成违法,王先生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未向原告公开所申请政府信息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被告自签收之日起未依职权给予答复,也未延长答复期限。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在此案中,法院的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作出了判决:一、确认被告某县乡村振兴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某县乡村振兴局在本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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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简讯】冠领律师赢得官司,促进政府信息真正公开在阳光之下-图4

 

  撰稿人:张瑜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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