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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通过诈赌方式骗取参赌人员钱财构成诈骗罪

发布日期:2023/10/29 阅读量:29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审判规则】 行为人通过赌博作弊诈赌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参赌人员误以为赌博输钱,从而基于错误的认识自愿交出钱财,构成诈骗罪。

       【关 键 词】刑事 诈骗 赌博 作弊 参赌人员 输钱 错误认识 自愿交付【基本案情】夏X等四人经预谋后,假扮商人身份找到董X、陆X、张X等人,以洽谈生意为名将董X、陆X、张X等人骗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紫金山大酒店、齐鲁大厦等处,然后在谈生意过程中提出玩牌,在打“梭哈”牌的过程中夏X等人通过换牌等诈赌的方式,骗得董X人民币4 9000元、陆X人民币4 000元、张X人民币7 9000元。

      后夏X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以夏X等四人犯诈骗罪为由,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行为人假扮商人找到被害人以洽谈生意为名将被害人骗至事先找好的地点,引诱被害人参与赌博。

      在赌博过程中行为人通过换牌等诈赌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夏X等四人犯诈骗罪。

      宣判后,夏X等四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审判规则评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本案总,夏X等四人通过在赌博中作弊诈赌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董X、陆X、张X等参赌人员人自以为输钱并自愿交出钱财。

      因此夏X等四人如果没有实施诈赌的诈骗行为,则董X、陆X、张X等人不可能因此产生认识错误,进而错误的处分自己的财产,故夏X等四人构成诈骗罪。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修改,本案例适用的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夏X等诈骗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诈骗罪·本罪构成·特殊诈骗·赌博、高息借款欺诈(S04030102046)【案 ? ?号】 (2007)浦刑初字第362号【罪 ? ?名】 诈骗罪【判决日期】 2007年07月22日【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8期(总第8辑)收录【检 索 码】 P0916++226SH++PD0307D【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公诉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 ? ?告】 夏X等四人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X等4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夏X等4人犯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被告人夏X等4人,经预谋后以谈生意为名假扮身份找到被害人董X、陆X、张X等人,将其骗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紫金山大酒店、齐鲁大厦等处,然后在谈生意过程中提出玩牌,以打“梭哈”换牌诈赌方式,骗得被害人董X人民币49000元、陆X人民币4000元、张X人民币79000元。

      后被告人夏X等人在浦东新区齐鲁大厦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院认为:赌博,是指就偶然的输赢以财物进行赌事或者博戏的射幸行为。

      赌,是指胜败完全取决于偶然因素的情况;博是博戏,指胜败部分取决于偶然因素、部分取决于当事人能力的情况。

      赌博属于射幸行为,其本质特征在于其结果具有偶然性,其对当事人而言是不确定、不可控制的。

      如果对一方当事人而言,胜败的结果已经确定,则不能称为赌博。

      赌博诈骗,是指形似赌博而实为诈骗的行为。

      赌博输赢原本具有偶然性,但是经过赌博伪装的诈骗行为表面上具有偶然性,实质上具有获取被害人钱财的必然性。

      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被害人不可能产生认识错误,也不可能处分自己的财产。

      因此,本案中赌博行为仅仅是欺诈的手段,被告人通过赌博作弊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自以为输钱,从而使得被害人自愿交出钱财。

      利用赌博行骗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诈骗。

      被告人夏X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25、53、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判决:被告人夏X等四人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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