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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典型案例五

发布日期:2023/10/21 阅读量:30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五:刘某某诉陕西省凤翔县公安局强制传唤造成人身损害案【基本案情】  2000年12月4日下午2时30分左右,原告刘某某与黄某某发生撕打,凤翔县公安局石家营派出所接警后指派两名干警到出事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传唤原告到派出所接受询问,被原告拒绝,两名干警拉其手腕时发现原告身上有菜刀,遂给其戴上手铐,原告反抗并挣开手铐,两名干警又给原告戴上第二副手铐并将其带到石家营派出所,先将原告铐在该所楼梯上,后铐在该所第三间厦房门前的青槐树上,下午5时左右,才将原告带到办公室处理,期间原告与两名干警发生过争执。

      当晚8时左右,原告被放回家。

      次日,原告到县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臂丛神经损伤,全身所处软组织损伤。

      原告因在派出所期间受伤,诉至凤翔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治安强制行为违法并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在诉讼期间经鉴定,原告被评定为七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原告受伤后,被告已支付原告医疗等各项费用330162.60元。

      【裁判结果】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工作人员于2000年12月4日,依职权处置原告的违法行为,在将原告强制传唤到派出所后,当原告随身所带刀具已被收缴,其人身危险性已解除的情况下,仍将其铐在楼梯及树上,导致原告受伤致残,其致害原告的职务行为应确认违法。

      对于被告工作人员在行驶职权时侵犯原告人身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故判决:一、被告陕西省凤翔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强制行为应确认违法;二、由被告陕西省凤翔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89223.43元,除已付330162.60元外,再付59060.83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刘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刘某某不服上诉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违法使用警械对受害人构成人身权损害的典型案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构成违法情形,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本案中,原告被强制传唤至派出所后,其人身危险性已解除,被告仍违法使用手铐造成原告受伤致残的侵害后果,法院作出确认公安机关强制行为违法并赔偿原告损失的判决,体现了行政执法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对提高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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