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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案例五:任某某申请执行王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10/18 阅读量:31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被执行人王张逃避执行、隐匿财产被判刑 执行法院:洋县人民法院执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王张【案情摘要】  2008年6月20日,王张驾驶未登记的两轮摩托车撞伤任某某(年仅3岁),致任某某头部重伤、三级伤残。

      2009年9月,洋县人民法院判处王张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1年刑满后王张外出打工。

      2014年3月12日,洋县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张承担任宏开经济损失458855.91元,除已支付30764.14元,再赔偿428091.77元。

      2014年12月23日,任宏开向洋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王张拒不履行义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15年2月,王张在交纳执行款12000元后又逃避执行,躲避执行人员。

      同年3月1日,申请人之父任某发现王张,双方发生纠纷,洋县法院再次对王张司法拘留十五日。

      期间,执行人员先后到王张居住的村组、车管、保险、房管等多部门及洋县各银行查询财产线索未果,又到公安部门查询王张通话记录、外出活动轨迹,并到西安等工地调查,证实王张曾领过1.3万余元工资。

      同年5月20日,洋县法院以王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同年6月5日,王张交纳执行款8000元。

      11月23日,洋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张有期徒刑八个月,王张不服上诉后,12月17日自动撤回上诉。

        鉴于该案申请执行人需要款项用于生活和医疗,属于涉民生案件,洋县法院多次向县委、政府专题汇报,2015年10月县政府决定由洋县民政部门每年出资3万余元,将任某某送汉中市福利院上学,供养到18周岁止,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执行法院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司法救助,使困难申请执行人的生活和医疗问题得以解决,化解了案件,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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