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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六

发布日期:2023/10/11 阅读量:31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六:某某(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挥发酚超标直排大气,判处罚金二百四十五万元(一)基本案情2014年3月,被告单位某某(河北)焦化有限公司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

      被告人王某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公用工程部经理)、胡某某(公用工程部副经理)、陈某某(二期生化处理站主任)和张某(岗位责任人)发现这一情况后,在未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氨废水处理达标的情况下,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由张某某指使陈瑞、张某铸捏造达标的虚假水质检测表,并将这些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熄焦塔补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

      (二)裁判结果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某某(河北)焦化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张某某、张某、陈某某、王某某、胡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单位某某(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对设备进行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某某(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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