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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罪犯奚某杰不予减刑案——原判为严重危害民生犯罪的罪犯,依法从严控制不予减刑 (一)基本案情 罪犯奚某杰,男,个体工商户。
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1年3月间奚某杰伙同他人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俗称“瘦肉精”)2700余公斤,销售至河南、山东等八省市,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并致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损失即达3400余万元,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损失达1.61亿元。
非法所得共250万元,奚某杰个人得160余万元。
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2011年8月10日,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交付河南省平原监狱执行刑罚。
2014年4月14日,河南省平原监狱以罪犯奚某杰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河南高院立案后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于同年5月21日在平原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高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奚某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表扬1次、记功1次。
(二)裁判结果 河南高院认为,罪犯奚某杰虽有悔改表现,但其所犯罪行严重,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及社会影响巨大,应从严控制减刑,遂依法作出对奚某杰不予减刑的裁定。
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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