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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案例五 警钟再鸣 保障百姓安康

发布日期:2023/9/28 阅读量:31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孙某某等危险物品肇事案【案情简介】被告人郑某某在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雇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郑某娟、王某仓,擅自从事液化气经营,向禁止使用钢瓶液化气的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配送液化气钢瓶。

      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成在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

      2011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仓向肉夹馍店配送钢瓶液化气。

      当晚10时许被告人杨某下班未将液化气钢瓶液相阀完全关闭,致液化气泄漏。

      14日7时许,肉夹馍店员工上班发现液化气泄漏即报警。

      7时37分,发生爆炸,11人死亡,31人受伤,部分车辆、店铺受损。

      法院审理后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刘某成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郑某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王某仓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入选理由】遵纪守法是公民本分,依法经营是企业王道。

      爆炸性、易燃性等物品具有高度危险性,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不当,极易造成灾难性后果。

      为此国家颁发了多部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但有些人员利欲熏心,罔顾法律,无视危险,终酿悲剧。

      本案危害、影响巨大,为了准确定罪、妥善量刑,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宗旨,达致“宽严相济”、“惩防结合”,审判法官辨法条、究法理、查案例,改变了部分被告人的起诉罪名并依法予以惩处,给非法经营、使用液化气钢瓶等现象敲响了警钟,充分体现了法官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捍卫。

      正所谓:“危险物品猛于虎,守法遵规是正道,罔顾安全害人己,人财两空悲成愁。

      ”【专家点评】孙某某等危险物品肇事案,是一起因有关经营单位及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非法经营和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安全监管缺失、职责履行不到位而导致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是一起有影响的大案。

      从事实来说,该案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诸多车辆、店铺受损,后果严重,波及面广,影响巨大,社会广泛关注。

      从定性上说,合议庭把握法条法理,定性准确。

      合议庭在综合分析了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控辩双方的意见上,驳回了检察院指控6被告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部分指控,定性准确。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作为餐饮业从业人员,违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郑某某等人不具备经营公司的合法资质,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向高危场所供应液化气钢瓶,构成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量刑和社会效果来说,全案6人获刑,刑期不等,量刑适当,有实刑有缓刑,有宽有严,宽严相济,回应了民众的关注与担忧,兼顾了惩罚与教育,有利于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点评人】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贾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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