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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失火案

发布日期:2023/9/26 阅读量:32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基本案情2016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胡某伟到登封市唐庄乡塔水磨村胡家岭上坟烧纸时,由于风大不慎将山林引燃。

      经鉴定,唐庄乡塔水磨村胡家岭过火面积126.8亩(有林地15.6亩,未成林地64.3亩,宜林地46.9亩)。

      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胡某伟到登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二裁判结果登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伟失火造成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胡某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补栽部分树苗,且保证将继续补栽树苗,自觉接受林业部门的监管验收,确有悔罪表现,经社会调查,适合进行社区矫正,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遂判决:被告人胡某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典型意义这是一起典型的适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处理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

      环境资源审判中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是指对于破坏生态环境或毁坏资源的被告,要求其通过补种复绿、限期改正、治理污染等各种措施,达到消除污染、恢复良好生态环境的目的。

      本案开庭时,胡某伟已积极补栽树苗5000棵,保证将继续补栽15000棵,由林业部门的监管验收,自觉消除危害结果,恢复失火前的自然生态,对于判决结果,当事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讼,该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群众反映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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