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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D号面包车的登记车主为任某,后任某将该车卖给李某。
2005年11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无责任。
后死者的家人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任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认为其已将该车卖给了何某,遂申请追加何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出何某为实际车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因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何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具备真实性和客观性,故对李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遂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向何某住所地B市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称:2004年9月18日,原告李某购买第三人任某的苏D号面包车一辆,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一份,未办理过户手续。
2005年8月10日,原告李某将上述车辆卖给被告何某,双方也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协议载明:此车手续齐全;被告何某买受后,如有后果,原告李某不承担任何责任;车款原告李某已收;车辆过户由被告何某承担;等等。
但被告何某未办理过户手续。
李某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05年8月10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有效。
,法院审理中,对原告李某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审理后如不能认定车辆买卖协议具备真实性和客观性,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在合同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相对人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双方未产生合同权利义务争议的情况下要求确认合同有效,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应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因此,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就要通过其起诉意图、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纠纷。
如果存在民事纠纷,那么原告的起诉便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如果不存在民事纠纷,那么原告的起诉便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应受理。
,本案原告李某起诉的意图是要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何某于2005年8月10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为有效协议。
根据原告李某的陈述,原告李某和被告何某均已按该协议履行了各自义务,原告李某已将车辆交付被告何某,被告何某也已将车款支付原告李某。
被告何某也未对该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故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就车辆买卖协议的效力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所以,原告李某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为有效协议,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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