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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宣判 10人获刑

发布日期:2023/4/19 阅读量:30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辽宁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宣判 10人获刑,以王某为首的10名被告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等不同刑期的刑罚。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高考舞弊案一审宣判,该案成为《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罪以来,辽宁宣判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2015年高考前夕,因儿子成绩不好,鞍山家长董某联系到了一卖答案者,对方称“4科5万元”。

      董某给儿子购买英语答案,同时帮另一名女考生购买答案。

      交给对方2万元定金后,卖答案者给了董某作弊设备。

      ,2015年6月8日,就在董某准备帮儿子作弊时,巡逻警察发现了无线电发射信号,一路追查将他和另一对帮助孩子作弊的家长控制住。

      随后,卖答案团伙中的董某斌、袁某某、董某备、王某仁落网。

      ,该案引起了辽宁省公安厅的重视,指派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立案侦查。

      6月20日,警方又将卖答案团伙中的王某、訾某、刘某抓捕归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高考前,王某为组织策划高考作弊、从中牟利,多次由其单位司机刘某驾驶车辆,从鞍山下辖的台安县赶到鞍山市商量谋划,并负责联系作弊考生,提供试题答案。

      高考期间,利用董某斌提供的设备,由董某备、董某斌进行操作,向作弊考生传送试题答案。

      袁某某负责收取作弊考生所交的定金,并与王某仁等在考点望风。

      至案发,王某团伙共收取考生家长用于作弊的费用7万元。

      ,王某供述,发送的高考答案是从网上买的,基本都是假的。

      除在鞍山市第三中学考点作弊外,还在鞍山下辖的台安县一高中、二中实施了作弊。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10名被告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高考中实施作弊,违反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严重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考试制度,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董某斌、袁某某等其余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的,或者为他人作弊提供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法条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进行了修改,这一规定将组织作弊、卖作弊设备、卖考题、替考等四种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对考试作弊这种背信行为从法律上予以否定。

      ,本案中,王某等10人在高考中实施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杨志峥律师表示,高考是青年成长中的一件大事,家长为了帮助孩子取得好成绩可以说使尽了浑身解数,但是切记不要走入歧途,花巨资购买“答案”甚至找人帮助作弊。

      这种行为一经发现,后果将非常严重,孩子的学业也将遭受到重大打击。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作者:张 ?莹,校对/编辑:付 ?薇,审核:阿致刚,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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