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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交警交通事故也喜欢拖,交通事故发生后

发布日期:2025/4/11 阅读量: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车子被扣留可能是为了收集证据,而不是为了赔偿。委托鉴定应当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三日内进行,检查鉴定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检验鉴定结果确认后5日内,车辆应当放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的驾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扣留的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携带的物品。核实货物的重量、体积和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不能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检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进行。
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内,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完成检验鉴定的期限,约定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自检验鉴定结论确认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收缴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和被扣押的物品。
驾驶人逃离无主车辆或者提前30日通知未收到车辆的,公告三个月后依法处理被扣留的车辆。
由此可见,公安交管部门只能因为需要收集证据(比如鉴定车速、刹车灯是否合格等)而扣留该车。但不是因为赔偿,应该通过法院的财产保全程序进行),检查鉴定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具体情况可能更短)。检查鉴定后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收缴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和被扣押的物品。
车子被扣留可能是为了收集证据,而不是为了赔偿。委托鉴定应当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后三日内进行,检查鉴定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检验鉴定结果确认后5日内,车辆应当放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的驾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扣留的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携带的物品。核实货物的重量、体积和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不能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检应当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进行。
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内,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完成检验鉴定的期限,约定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自检验鉴定结论确认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收缴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和被扣押的物品。
驾驶人逃离无主车辆或者提前30日通知未收到车辆的,公告三个月后依法处理被扣留的车辆。
由此可见,公安交管部门只能因为需要收集证据(比如鉴定车速、刹车灯是否合格等)而扣留该车。但不是因为赔偿,应该通过法院的财产保全程序进行),检查鉴定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具体情况可能更短)。检查鉴定后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收缴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和被扣押的物品。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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