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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未划分,判决对方全责

发布日期:2025/3/30 阅读量: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11)通民初字第16143

【案情简介】

20114241555分,在北京市通州区九德路南火垡,被告李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冀XX号由北向南行驶时,将行走至此的梁某某撞伤,致使梁某某住院治疗18天。轻型普通货车系被告XX公司所有,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经交警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双方在路面的接触位置及行人状态无法确定,且双方当事人讲述事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故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不清,不确定李某某、梁某某的责任。经鉴定,梁某某的伤构成八级伤残,累计赔偿指数40%

梁某某起诉三被告李某某、XX公司及保险公司,本次事故系李某某车速过快、制动不及时造成的,应由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58681.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事故不应由我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应分担责任,原告的伤残鉴定是单方委托的,要求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是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据了解原告是农业户口;出事后我家属已经交了检查费4000元及住院费2000元,是我母亲付的钱,但是没有票据;诉讼费用不应由我承担。

被告XX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系李某某在河北廊坊购买,当时为方便李某某办理车辆手续,该车暂时登记在我公司名下,我公司仅是车辆的登记车主,对车辆没有实际所有、控制、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不收取任何管理费及服务费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我公司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故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可以明确一是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二是即使有过错,亦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原告诉请的连带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的各分项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的请求过高,其中医疗费应当依法核减非医保用药部分的费用,误工费应当有就诊医院提供的连续医嘱予以证明,月工资超过两千元的还应该提供相应的完税证明;交通费应当提供实际发生的有效票据;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不同意赔偿鉴定费和诉讼费。

【争议焦点】

交管部门未认定责任划分,责任比例该如何确定?有何法律依据?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未确定双方责任,李某某亦未能举证证明梁某某有过错,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当赔偿梁某某因交通事故所受的合理损失。因此作出如下判决:

一、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梁某某医疗费人民币一万元;

二、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梁某某残疾赔偿金十一万元;

三、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梁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万九千五百五十六元八角九分;

四、  驳回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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