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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公交车上盗窃手机无罪辩护案————

发布日期:2025/3/28 阅读量: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摘要】公交车上盗窃手机,嫌疑人邱某某当场反抗,性质由盗窃转化为抢劫,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改判邱某某无罪;侦查人员则纷纷锒铛入狱,一人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另一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一、媒体报道

无辜中专生被判10年刑涉嫌刑讯逼供,

遵义一派出所副所长及实习民警出庭受审

sinacomcn 2006年03月10日08:01 贵州都市报

涉嫌刑讯逼供,遵义一派出所副所长及实习民警出庭受审

金黔在线讯遵义卫校学生邱某某涉嫌抢劫罪最终经法院审理宣告无罪后,两名办理此案的公安民警的违法行为随之浮出水面。昨日,原遵义老城派出所副所长李某某和该所一名实习民警被押上了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

涉嫌违法办案中专生蒙冤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7月4日15时许,遵义卫校学生邱某某与遵义市某商场保安何某某先后在遵义市万里路搭乘忠庄至高桥的公共汽车,当该车行至红花岗区碧云路段时,何某某怀疑邱某某偷窃其手机,并与邱发生抓扯。待公共汽车行至高桥后,何某某电话叫来了他的哥哥帮忙,将邱某某带到高桥派出所,因不属该所管辖,高桥派出所将该案移送老城派出所。

老城派出所实习民警黄某接警后,即向副所长李某某汇报了案件情况,李某某当即指使其将该案按抢劫案处理。并指示将案件来源由高桥派出所移送改为群众扭送,并明确指示要有目击材料。为完善证据,在李某某的授意下,这名实习民警伪造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后该实习民警单独对邱某某进行讯问,因邱某某不承认盗窃手机的事实,便采用打耳光、用橡胶警棍殴打等方式逼供。李某某安排该所另一个民警在相关笔录上签名,此后,李某某又将该案交由该所民警曾某(系该所工作人员,另案处理)办理。为进一步完善证据,李某某又指使曾某虚构了有关证据,又安排该所协管人员缪某某、郝某签名按印,最终导致邱某某被无辜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关押200余天,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两被告各执一词

公诉机关认为,该派出所实习民警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刑讯逼供罪。当天的庭审,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该实习民警在接受法庭调查时为自己辩护说,事实上,当时接到这一报案后,他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认为这只不过是普通的治安案件,但副所长李某某却坚持这是刑事案件,下级服从上级,他只得照办。

但李某某否认指使实习民警违法办案,他说,根据他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多年的办案经验,他个人认为这是一桩刑事案件,但没有强制要求实习民警这么办。并且讯问犯罪嫌疑人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都是实习民警所为,他并没有过多参与。

副所长被指另有前科

记者在当天的庭审上了解到,公诉机关在介入调查这起违法办案案件后,通过审讯,查明李某某另有前科。

公诉诉称:2003年12月14日23时许,李某某在办理代某某、税某某、袁某某等人妨害公务治安案件时,李某某为泄私愤,对代某某拳打脚踢,致代某某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

目前,本案尚未审理完毕。

作者: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二、案情介绍

2004年7月4日15时许,遵义卫校学生邱某某与遵义市某商场保安何某某先后在遵义市万里路搭乘忠庄至高桥的公共汽车,当该车行至红花岗区碧云路段时,何某某怀疑邱某某偷窃其手机,并与邱某发生抓扯。待公共汽车行至高桥后,何某某电话叫来了他的哥哥帮忙,将邱某某带到高桥派出所,因不属该所管辖,高桥派出所将该案移送老城派出所。老城派出所派员将受害人和嫌疑人带到老城派出所,由派出所李所长和姓黄的实习民警承办此案。实际由黄某主办该案,经其讯问,该男生姓邱,是遵义卫校的一名学生,其拒不承认盗窃行为。黄警官由于破案心急,便对邱某某拳打脚踢,最终邱某某被迫承认盗窃和反抗的过程。但公交车上的乘客都走光了,从哪里找证人啊,于是黄某动起了歪脑筋,杜撰了十来份证人证言,加上受害人的陈述、嫌疑人的供述,由于盗窃后被害人与嫌疑人发生抓扯反抗,盗窃转化为抢劫,以抢劫罪定罪没有问题。于是将案件移送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公诉到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邱某某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邱某某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根据卷宗里的证人,一一进行核实,发现证人全是杜撰的,便向二审法院提出请求核实证人,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宣告邱某无罪。

邱某某从最初的10年到最后宣告无罪,在当地引起一时轰动。邱某某被释放后,检察院随即将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员派出所李所长和实习民警以刑讯逼供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三个罪名刑事拘留,将实习民警异地羁押于贵阳某看守所。一审判决实习民警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两个罪名不成立,刑讯逼供情节显著轻微,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限期调离公安队伍;而李所长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工作籍和党籍均被双开。

三、相关法律规定:

盗窃罪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条文释义和构成要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方式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或者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三)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四)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抢劫罪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邱某是在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发现后与嫌疑人发生互殴,嫌疑人反抗,盗窃转化为抢劫,故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规定。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根据上述盗窃转化为抢劫罪的相关法律规定,邱某在公交车上盗窃手机,被发现后当场反抗,符合上述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在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一审判处邱某有期徒刑10年。

刑讯逼供罪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由于邱某拒不承认,派出所干警使用暴力逼取供述,涉嫌刑讯逼供罪。

【条文释义】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刑讯逼供办界定为:使一个人遭受肉刑或精神上的痛苦,以便从他那里获得口供。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刑讯逼供都是广义上的刑讯逼供行业,虽然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直接侵害后果没有狭义的刑讯逼供行为严重,但同样对司法公正和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客体要件。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于派出所利用虚假证人,做虚假笔录,使邱某被刑事追究,黄某和李某涉嫌滥用职权罪。

条文释义: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黄某和李某对邱某明知证据不足,对明知邱某无罪而使他受追诉。故意人为制造虚假证人证言,使邱某一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黄某和李某涉嫌徇私枉法罪。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本案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且被告人的供述系刑讯逼供获取,证人证言又系虚构,导致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宣告无罪。在实践中,如果不能发现证人证言虚假,仅凭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定罪的案件很多,即便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由于很难举证,最终也很难宣告无罪。

本案被告人邱某被宣告无罪后,检察机关随即以刑讯逼供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三个罪名将实习民警和李某刑事拘留,该案当时在全国轰动一时,最高检都以此案作为内部教育典型案例,最终一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刑讯逼供罪证据不足,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实习民警免于刑事处罚,判处李某徇私枉法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该案就此落下帷幕。

四、辩护要点

抢劫案抓住证人虚假大做文章,无限扩大其虚假性,从而摧毁检察机关的证明体系。

五、辩护效果

辩护律师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一一核实证人的身份,发现卷宗里的证人系虚构,证人的询问笔录全部系伪造,证人证言被排除后,指控犯罪证据明显不足,最终法院改判告人无罪,本案是判决宣告无罪的典型案例。法院判决一件案件无罪,需要莫大的勇气。后果是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和国家赔偿,这就是实践中很难遇到一件无罪案件的根本原因。

六、感悟

无罪辩护的辩护要点多种多样,本案是攻破检察机关指控犯罪证据体系,所有证人证言被推翻,指控犯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实践中很少有律师会对证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本案在全国实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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