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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日期:2025/2/7 阅读量:2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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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郭某将其小轿车出借给杨某,而杨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郭某碍于情面,也并未对此进行审查,便将车辆出借给杨某驾驶。

案发当天,杨某驾驶该车辆超载、超速行驶,于某当时正坐在杨某驾驶的小轿车内。由于对路况缺乏了解且行驶速度过快,杨某驾驶该车辆撞上道路旁的树木,引发交通事故,导致于某死亡。

02

 

法院审理

 
 
 

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而借用郭某的小型汽车单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于某的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肇事车辆实际车主是郭某,郭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时应当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不应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结合车主郭某的过错程度,由郭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03

 

律师建议

 
 
 

日常生活中,如有出借车辆的行为,车辆所有权人在出借车辆时,应当着重注意以下一些行为:

1.机动车存在缺陷,不能借。

2.驾驶人没有相应驾驶资格,不能借。

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不能借。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王澄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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