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付款有很大的争议。合肥交通事故专家张伟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原因如下:
1.国家设立强制保险的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第三人)承担社会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不是主要考量因素。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都没有责任,也没有防范措施。只要这个事故是意外的,对受害者来说是不可预测的,就应该被视为保险事故。被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仍可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而驾驶人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因此保险公司应对被害人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符合为公共利益缴纳强险的保险原则和缴纳强险的公益性质。2.根据法律内在逻辑联系的分析,保险公司无法逃避索赔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第22条本质上有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的关系。与第21条相比,第22条是一个特殊条款。根据一般规定,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受害人(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法理,除非特别规定明确排除这种情况,否则适用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现在列出四种情况作为特别规定,只规定保险公司免除财务损失,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但没有说明免除其他人身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仍应按一般规定承担其他人身损失的赔偿责任。3.从第二十二条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险公司很难免责。该条的立法目的是规定保险公司在因驾驶人的机动车无证驾驶等特定情形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支付抢救费用的责任,以便及时更好地救治受害者,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本条不是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不能构成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全部理由。
二、根据合肥《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付款有很大的争议。合肥交通事故专家张伟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原因如下:
1.国家设立强制保险的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第三人)承担社会责任,行为人的行为不是主要考量因素。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都没有责任,也没有防范措施。只要这个事故是意外的,对受害者来说是不可预测的,就应该被视为保险事故。被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仍可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而驾驶人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因此保险公司应对被害人的人身伤亡进行赔偿,符合为公共利益缴纳强险的保险原则和缴纳强险的公益性质。2.根据法律内在逻辑联系的分析,保险公司无法逃避索赔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第22条本质上有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的关系。与第21条相比,第22条是一个特殊条款。根据一般规定,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受害人(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法理,除非特别规定明确排除这种情况,否则适用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现在列出四种情况作为特别规定,只规定保险公司免除财务损失,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但没有说明免除其他人身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仍应按一般规定承担其他人身损失的赔偿责任。3.从第二十二条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险公司很难免责。该条的立法目的是规定保险公司在因驾驶人的机动车无证驾驶等特定情形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支付抢救费用的责任,以便及时更好地救治受害者,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本条不是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不能构成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全部理由。
二、根据合肥《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种情形。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不予支持。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湖南交通法务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jiaotongfawu)提供邵阳市交通法务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