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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与醉驾——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4/11/18 阅读量:5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17日1时许,王某酒后驾驶一辆小汽车,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桥至远大路西口时,因为酒后驾驶,为逃避交通检查而急倒车,导致与停放在路边的执勤警车相撞,后被当场羁押至海淀看守所,经北京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224.1mg/100m1, 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依法定程序,王某依法接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

    北京市驰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某委托,刘超律师担任辩护人。庭审时提出王某人主观上是过失行为,没有故意危害社会,主观恶性小;肇事行为发生后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辩护意见,均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时采纳。


判决结果
    2015年5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刑初字第116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某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对王某做出的从轻判决从而达到了刑辩的目的。
结语
    为关爱公民生命安全,挽救教育交通肇事类犯罪2015年1月,北京市交通红绿灯节目宣传报道了此起交通事故案件。在较多的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中,某男犯危险驾驶罪的辩护,这是刘超律师的又一次的成功辩护。愿刘超律师“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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