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未接触 机动车仍要担责

发布日期:2024/11/1 阅读量:6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12年5月3日16时30分许,邵某驾驶电动车沿山东省莱西市泰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供电站前,孙某驾驶面包车在前顺行右拐,正在打电话的孙某没有按规定打转向灯,邵某为躲避前方右转向的面包车而不慎摔倒,双方车辆未发生直接接触。孙某驾驶的面包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有交强险。
 
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邵某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邵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0余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6000余元,孙某赔偿邵某医疗费等共计14000余元。
对于该判决,法官解释称,孙某一边驾驶机动车一边打电话,当经过十字路口向右转向时,没有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开启转向灯,其经过非机动车道转向,违反了交通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为存在过错。邵某驾驶电动车为避让前方车辆紧急采取制动措施,因失去控制而摔伤。双方车辆虽然没有直接的接触,但不能因此否认邵某的损害与孙某危险驾驶行为之间存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事发时双方未能及时报警,没有保留原始现场,酌情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的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某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对邵某的损失应当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其余部分由孙某按照同等责任予以赔偿。


湖南交通法务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jiaotongfawu)提供邵阳市交通法务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