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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雇人开车引发交通事故
刘某是一辆无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车主,明知王某没有驾驶证,仍聘请王某驾驶该车。王某驾驶车辆时违章驾驶,与对面行驶的一辆面包车相撞,造成面包车内5人死亡,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最终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争议焦点:车主犯了什么罪
对于车主刘某犯了什么罪,存在三种不同的说法。
第一种意见是,刘某没有犯罪。原因是,本案事故是王某自身违规造成的。如果司法解释将车主刘某聘用王某的行为认定为“授意”,则是刑法所禁止的类比解释,因为“授意”是指命令、教唆。行为,就业不是“指导”。车主刘某明知王某无证,其危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刑法规定的必然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发时,车辆正在运输混凝土的途中行驶,这是生产过程的一部分。刘轻信地相信自己可以避免后果。其不仅应当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而且还涉嫌严重责任事故罪。
第三种意见是,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刘某雇佣无证人员驾驶无证车辆,造成严重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刘某雇人开车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律师声明:雇主是否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刘某的就业行为与其造成的事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单位管理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承包人教唆、强迫他人违反规定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无驾驶证驾驶罪的有执照或驾驶无执照的车辆。造成严重人员伤亡等后果的,将按交通事故定罪处罚。笔者认为,雇佣包含着煽动和命令的含义。刘某明知王某没有驾驶证,仍聘用他开车,应属于本文规定的“说明”范围。刘某本应预见到雇用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特种车辆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但他疏忽认为自己可以避免这种后果。因王某缺乏驾驶经验,违章驾驶,造成5人死亡。危害后果的发生与刘某的非法用工、教唆行为具有刑法上必然的因果关系,车主刘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解释》,从事运输的人员或者非运输人员违反运输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构成犯罪的,他将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持有合法驾驶执照的人。犯罪主体可以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也可以是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因此刘某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资格。本案事故发生在运输过程中的道路上,车辆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理。
刘某还应承担因员工过错造成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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