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申民第9724号原告林,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界牌管理区车头村95号,身份证号码:441802196808313859。委托代理人:谢Xli,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邑斌,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开县郭家镇国兴街23号,身份证号码:51222197212201895。被告二堂*贤,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中海崔屹别墅,身份证号37-1-2d。512222197203031978.是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捷信抛光服务部的业主(组织机构代码:X1911777-8)。委托代理人龚兴虎,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县郭家镇杨凌村1组84号,身份证号码:50023419790520010。被告3**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华福三路交叉口国际商会中心8楼05、06、08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78526537-4。负责人:叶Xwen。委托代理人:焦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起诉该命令:1.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合计损失63,307.58元;2.上述被告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上述被告应承担本案的法律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与被告蔡斌、唐*贤、**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告医疗费用总额为23761元,其中被告1、2已支付9353元;2.被告三同意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8000元。超额医疗费金额为:23761元-8000元=15761元,原告承担20%,即3152元。被告三自愿全额支付原告,应由被告二承担的部分,在被告二向被告三索赔过程中,按照商业保险合同另行处理。3.被告一、二已支付的9353元从应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用金额中扣除后,原告应获得的医疗费用赔偿总额为12609元,8000元-9353元=11256元,由被告三直接支付给原告;四.被告三同意支付原告其他费用,包括布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家属生活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3.31万元。五、本案处理完毕,几方不再有任何争议,任何一方都不会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及物动词被告三同意在2009年1月18日前向原告支付诉讼费。本案受理费为1382.69元,按691.5元的一半收取,由被告XX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我院予以确认。审判长王锡荣人民陪审员钟锡阳人民陪审员欧克玲2009年1月5日书记员李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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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申民第9724号原告林,男,196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界牌管理区车头村95号,身份证号码:441802196808313859。委托代理人:谢Xli,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邑斌,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开县郭家镇国兴街23号,身份证号码:51222197212201895。被告二堂*贤,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中海崔屹别墅,身份证号37-1-2d。512222197203031978.是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捷信抛光服务部的业主(组织机构代码:X1911777-8)。委托代理人龚兴虎,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县郭家镇杨凌村1组84号,身份证号码:50023419790520010。被告3**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华福三路交叉口国际商会中心8楼05、06、08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78526537-4。负责人:叶Xwen。委托代理人:焦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起诉该命令:1.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合计损失63,307.58元;2.上述被告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上述被告应承担本案的法律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与被告蔡斌、唐*贤、**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告医疗费用总额为23761元,其中被告1、2已支付9353元;2.被告三同意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8000元。超额医疗费金额为:23761元-8000元=15761元,原告承担20%,即3152元。被告三自愿全额支付原告,应由被告二承担的部分,在被告二向被告三索赔过程中,按照商业保险合同另行处理。3.被告一、二已支付的9353元从应支付给原告的医疗费用金额中扣除后,原告应获得的医疗费用赔偿总额为12609元,8000元-9353元=11256元,由被告三直接支付给原告;四.被告三同意支付原告其他费用,包括布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家属生活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3.31万元。五、本案处理完毕,几方不再有任何争议,任何一方都不会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及物动词被告三同意在2009年1月18日前向原告支付诉讼费。本案受理费为1382.69元,按691.5元的一半收取,由被告XX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我院予以确认。审判长王锡荣人民陪审员钟锡阳人民陪审员欧克玲2009年1月5日书记员李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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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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