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号牌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出具暂扣证明。因检查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交通事故保险索赔期限
交通事故赔偿期限,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或者支付保险费的期限。这两个时期在保险条款中表述如下: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第28条规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结案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保险人要求的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认定的全部必要文件。第三十条还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自书面通知之日起拒绝赔偿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赔偿已经支付的,保险人有权追偿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在180日后未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也未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的,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3.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的通知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因通知延误而增加的勘探和调查费用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
索赔时效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间。
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以外的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行使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的,该权利消灭。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号牌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出具暂扣证明。因检查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号牌和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交通事故保险索赔期限
交通事故赔偿期限,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或者支付保险费的期限。这两个时期在保险条款中表述如下:
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0)》第28条规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结案之日起10日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保险人要求的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认定的全部必要文件。第三十条还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自书面通知之日起拒绝赔偿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赔偿已经支付的,保险人有权追偿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2.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在180日后未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也未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的,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3.一些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的通知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因通知延误而增加的勘探和调查费用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
索赔时效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间。
如《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以外的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行使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的,该权利消灭。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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