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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多次谎称“接朋友”骗取他人电动车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4/8/17 阅读量:13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本网消息(邹国荣画长青)一男子13个月游走静安、奉新两县乡镇分别以接朋友等各种理由取得受害人信任后,多次骗取受害人电动车等财物。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柴丁山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柴丁山自称与奉新县前周镇张家村被害人于先生的儿子相识,骗取于先生的信任。随后,他又以借车接朋友为借口,骗取受害人于先生一辆电动助力车、两公斤猪肉、一根高档金胜香烟。经鉴定,电动车价值300元,猪肉价值26元,香烟价值207元,合计533元。该车已被追回并归还给车主于先生。

 同年12月21日,被告人柴丁山来到奉新县前洲垦农场民家分局程某家中。他以购买桂花树为借口,骗取了受害人程先生的信任,并谎称借了车和钱去买菜。据事实证明,受害人程先生被骗了一辆绿源牌电动车和115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300元。

 2014年1月3日,被告人柴丁山来到靖安县双溪镇河北村被害人吴某的侄子家中。吴先生看到柴丁山和侄子聊天,两人十分亲热。吴先生以为柴丁山是他侄子的。朋友。随后,柴丁山尾随吴先生来到吴先生家中,骗取吴先生的信任,编造借车、借钱探亲访友的事实,骗取吴先生一辆江风牌电动车和人民币。 400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716元。

 2013年8月19日至2014年9月,被告人柴丁山虚构在靖安县、奉新县水口乡、前洲镇借钱探亲、借车接友等事实。先后骗取余先生、罗先生等17人财物,其中电动车8辆、摩托车4辆、现金6315元等,共计财物30470元。柴丁山将部分诈骗所得电动车、摩托车运往外地当赃物出售。

还查明,2009年3月17日,被告人柴丁山因犯诈骗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柴丁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7次,价值304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柴丁山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犯有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犯罪的,属于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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