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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一游客因车颠簸受伤,一审获赔13万余元

发布日期:2024/8/15 阅读量:15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记者李辉)九寨沟旅游时,游客张某腰部严重受伤由于旅行车的剧烈颠簸。随后,张某与中原旅行社、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新金桥公司、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协商索赔金额未果后,将上述四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中原旅行社和新金桥公司赔偿医疗费用。收费总额18万元;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6月24日,记者获悉,在城关区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4900元;某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将支付张某的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13万元;中原旅行社、新金桥公司各承担鉴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

2012年6月21日,张某与中原旅行社签订集体九寨沟、黄龙旅游合同。 2012年6月25日,张某乘坐新金桥公司甘A·39682车返回九寨沟途中受伤。入院兰州碳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治疗,诊断为腰2椎体受压粉碎性疾病。骨折和椎管狭窄;腰部4-5椎间盘退变、膨出。张某于8月25日出院,共住院61天,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5万元。后经鉴定,张某的伤势已构成九级伤残;第二次手术的医疗费用约为10000-12000元;他因此失去了 480 天的工作。

庭审中,中原旅行社辩称其为张某向某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购买了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于张某未提交理赔应提交的相关资料,未办理理赔,中原旅行社可配合张某办理保险承保范围内的理赔事宜。新金桥公司辩称,张某关于其因疲劳驾驶、操作不当造成伤害的申诉没有依据;新金桥公司从某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张先生提出理赔时应提交的相关信息可用于处理保险范围内的理赔。某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辩称,张某及中原旅行社提供相关理赔材料后,将根据保险事故、保险条款、当事人协议、理赔规则等实际情况办理理赔。张某意外医疗将得到赔偿。张某造成的意外伤残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不承担意外伤残赔偿。某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甘肃分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兰州分公司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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