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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湾宾利车绑架案今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

发布日期:2024/8/14 阅读量:15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星河湾宾利车绑架案今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

 *图为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庭审现场*

星河湾宾利车绑架案今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

 *图为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庭审现场*

    2016年8月12日上午,轰动京城的星河湾宾利车绑架案的两名被告人因涉嫌犯有绑架罪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大法庭公开受审,现场吸引了20余家媒体到场旁听。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庭审中出了录像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据显示,被告人姜某和张某二人为实施绑架在星河湾小区门口踩道,记录了多辆豪车的车牌号和出入时间,并在通州挖好地窖准备用来藏人质。他们还绘制了逃跑地图,编写了勒索时用的剧本台词。

  被告人姜某和张某是辽宁省铁岭市人,二人系表兄弟。2014年,身为辽宁某建筑企业的老板姜某看了电影《插翅难逃》后产生了绑架的想法。根据检方指控,2014年9月,二人先是在煤老板聚集的陕西府谷县对一辆北京牌照的白色奔驰车进行过跟踪,正是跟着这辆车二人追踪至北京星河湾,从而锁定这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外的著名豪宅小区。去年10月,姜、张二人对星河湾一女业主的宾利车进行跟踪,欲实施绑架,却被业主发现,制造追尾截停在霄云路上。警方从兄弟二人车上搜出的大量作案工具、行车路线图,以及星河湾小区多辆豪车的车牌号及出入记录,轰动了星河湾小区乃至整个京城的富人圈。

  公诉人认为,姜、张二人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应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为了实施绑架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并认为二人绑架罪情节较重,基准刑应为十年以上,虽犯罪预备,仍建议量刑五到七年。公诉人同时认为姜、张二人为共犯,分工协作,均为主犯。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马强律师为姜某辩护,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王中民、李平律师为被告人张某出庭支持辩护。法庭上,二人认可绑架罪名。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王中民律师认为:本案不应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情节较重,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39条规定的“情节较轻”。其基准起刑点应当为五年至十年,给合二人犯罪预备、中止等从轻情节,建议法庭量刑三年以下。李平律师、王中民律师同时认为被告人张兆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即使分工合作也是由姜某起主导作用,张某系从犯。如二人都认定为主犯,不能体现刑法中的罪行相适应原则。

  本案已经开庭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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