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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责任认定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8/11 阅读量:13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发证单位:公安部
文件  号:公证字[2001]19号
发布日期 :2001-11-12
执行日期? 2001〕2268)收到。现批复如下: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方逃逸,尚未归案,但逃逸当事人身份等情况已调查清楚,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的事实和理由,依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确定交通事故责任;逃逸方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并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执行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2。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逃逸但尚未归案,身份等情况不明的,公安机关暂不宜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侦破并知道逃逸者身份后,即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确定其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自查明逃逸人身份之日起计算。
公安部
徐涛律师15327446830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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