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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找人追责算肇事逃逸吗

发布日期:2024/7/30 阅读量:16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交通事故后找人追责算肇事逃逸吗

被告害怕受到法律起诉,要求高某冒充他。导致交警部门未能第一时间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无法客观准确地判定其醉酒驾驶。这也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王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其行为为肇事逃逸事件。

【案例介绍】

2011年5月29日零时1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夜间酒后驾车行驶在危险路段。未按要求降低行驶速度,未在无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按照规定,自北向南行驶,在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下,司机撞倒了骑三轮车从西下坡的李某,致李某受伤,构成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及被害人李某的妻子田某将李某送往医院。王某向交警侦查人员谎称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是高某,并指使高某冒充自己。高某事后证实,肇事司机就是肇事司机。正是被告人王某,因害怕因酗酒被追究责任,命令其冒充自己。经交警大队调查,确定肇事司机为被告人王某,王某向交警大队供述,事故发生时自己饮酒;目击者高、田证实,王某是酒后驾车。事故发生后,王某逃脱了法律起诉,并且不承认自己在驾驶时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弃车逃逸,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李某的伤势构成重伤。

交通事故后找人负责算肇事逃逸吗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对受害人或者受损财产进行必要的救助、处理或者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机关要求,当事人擅自逃离现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此产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驾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所谓“逃逸”无非是主客观上正常驾驶行为的延续,是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的交通事故。情况。

1。行为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必须达到“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事故和逃逸的前提和依据。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肇事者在逃逸时必须知道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本案中,肇事者被告人王某对交通事故知情,要求高某自行承担责任。这应该算是“交通肇事逃逸”。

3。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调查,这是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因素。实践中,肇事者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诉”。本案被告人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教唆高某冒充自己,造成事故,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4。肇事者逃跑是指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诉而逃跑的行为”,并不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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