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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强制保险不赔偿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预付款

发布日期:2024/7/4 阅读量:19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交强险不赔偿损失

交强险四类损失不予赔偿的合同具体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简称《交通强制保险条款》)。作为交强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在投保前需要仔细阅读交强险条款。

根据本条款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交通强制保险合同时,应当一次性缴纳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交通强制保险费率计算。如果投保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

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中国保监会确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该条款规定,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因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伤残赔偿费、伤残辅助费等。设备费用。 、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家属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按照法院判决或调解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疗费用、诊疗费用、住院费用、住院伙食补贴、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用、美容费用、营养费用。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将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2。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条款明确规定,以下四类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是被保险人拥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辆上的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停业、暂停行驶、停电、停水、停气、生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以及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折旧、修理后贬值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

四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条款还规定,交通强制保险费率实行与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挂钩的浮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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