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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加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发布日期:2024/7/2 阅读量:19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介绍
黄先生因工作需要下班回家,经常要从家里赶到工作单位处理工作。 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他自愿去单位赶画一张图。加班后,单位的打印机坏了,他出去买了打印机配件,然后去上班。结果,他遭遇了交通事故并受伤。随后,交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对方负全部责任,黄先生本人无过错。那么黄先生的受伤属于工伤吗?


黄先生申请工伤认定后,当地社保局进行了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地点在黄先生家到工作地点的合理路线上。黄先生的邻居也作证说,他知道黄先生经常加班;还有人购买办公设备。根据发票,可以判断他确实去单位加班,并没有撒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黄先生的病情属于工伤。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前往目的地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非个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视为工伤。


资方不满,认为黄先生加班是自愿的,并非资方指派的,因此加班事实不应被认可。由于不能算加班,不能谈工伤,于是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
法院意见书
《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是确保因工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员工得到医疗和经济补偿。虽然加班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但自愿加班仍算加班。如果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应该是因工作受伤。人社局认为,这种情况相当于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精神。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请求,维持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来自:智飞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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