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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危险驾驶罪辩护意见书【不予起诉】

发布日期:2024/2/19 阅读量:26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张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律师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办案检察官:受嫌疑人张X的近亲属颜哨燕的委托和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张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会见张X和对案情的了解,现对本案提出如下律师辩护意见,望办案的警官同志采纳。

      嫌疑人血液酒精浓度为112mg/100ml,且无从重情节,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请求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17年1月17日联合发布的《纪要》第六条《关于刑事处罚》的规定,“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该条关于从重情节规定为“(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

      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

      嫌疑人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酒精浓度为110mg/100ml,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没有该条规定的法定的从重情节,属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关于危险驾驶罪(醉驾)的规定,依法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请求对其不予起诉。

      此致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 周华章律师2018年9月12日【2018年9月18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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