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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认为在少数特殊、极端事故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判决赔偿车辆贬值费。
,2、湖北司法实践认为,事故导致全新的商品车辆、工程车辆发生损失情形可作为特殊与极端情况,适当判决赔偿贬值费。
,3、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既存在直接损失的形式,又存在间接损失的形式。
,4、事故车辆贬值费计算时,不应在一个鉴定案件中同时适用贬值系数、实体贬值率、修复后的成新率对应的计算方法。
,5、在新的行业管理模式下,协会将对车辆鉴定评估机构及人员进行信息备案自律管理。
,目前最高院认为,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
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
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挖掘机在施工中因水管爆裂受损,双方为车辆贬值费发生争议。
经过鉴定评估:车辆交易价格贬值=车辆实体价值贬值+事故车辆隐损价格,其中车辆实体价值贬值=车辆重置价*(年限成新率-修复后的成新率),修复后成新率=事故车辆隐损价格/年限成新率对应的交易价格,事故车辆隐损价格=(1-市场价格/重置价)*(1+年限成新率)*修理费用*年限成新率,后经人民法院判决仅支持赔偿了车辆实体贬值费。
本案系(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1504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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