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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典型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3/9/9 阅读量:27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一】不缴交强险 自己把责担张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与邢某骑行的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邢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3天,共花治疗费30456.04元,并造成十级伤残。

      张某的二轮摩托车因保险逾期未续投任何保险。

      邢某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1998.4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案件证据来看,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同等责任。

      机动车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交通工具,驾驶人依法较之与行人或非机动车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张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由于张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即按照医疗费1万元、伤残等项目l1万元的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张某、邢某按照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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