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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律师:交强险“第三者”和“车上人员”身份转化

发布日期:2023/6/19 阅读量:28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关于特殊情况下交强险“第三者”和“车上人员”身份转化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出现原本属于保险车辆乘客或辅助装卸货人员等本车上人员,因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起诉请求保险车辆的交强险赔偿案件。

      对于以上人员能否获得保险车辆的交强险理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载的原告郑克宝与被告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院民事庭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后认为,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

      由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但本车驾驶人员均被排除在“第三者”范围外,不受本车交强险的赔偿。

      最高院在《<道路交通事故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列举了三种实践中认定第三者范围的特殊情形,本条用三款予以了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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