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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交通肇事死刑判决引热议3

发布日期:2024/1/19 阅读量:24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矛盾一,量刑尺度弹性与社会贫富分化的矛盾,众所周知,法律量刑尺度具有一定弹性,可以从重或从轻判罚。

      以杭州飙车案为例,被告人胡斌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110万余元后,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孙伟铭家庭无力支付巨额赔偿金,不能给予被害人家属较大物质弥补,一审被判死刑。

      对此,很多人表示不能理解,甚至解读为“有钱撞得起,没钱撞不起”。

      ,量刑尺度弹性之所以引发争议,实质反映的是社会贫富分化背景下的不同群体之间的心理矛盾。

      量刑尺度存在弹性本身并无非议,但当金钱成为了从轻判罚的“筹码”时,那些不具备这个“筹码”的人自然会提出异议。

      人们会觉得法律在向“富人”倾斜,失去的不一定是法律的合理性,而是社会的公平性。

      ,矛盾二,公共安全意识强化与国人传统酗酒陋习的矛盾,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与物质生活提高相伴而来的,是人们对精神生活的更高追求,包括拥有一个让人放心的公共安全环境。

      与此同时,交通肇事的最大“祸首”———“酒后驾车”却屡禁不止,传统的酗酒陋习没有得到彻底改变。

      在中国逐渐步入一个“汽车时代”之时,酒精也正在成为越来越凶残的“马路杀手”。

      据测算,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率要比正常状态下驾车高出16倍。

      正是基于这一思想,许多人坚定地站在了支持法院一审判决的立场上。

      ,矛盾三,寻求“警示作用”与尊重个体生命公平的矛盾,讨论中,一些人认为判处孙伟铭死刑并不过重,认为这样才能对更广大的驾驶员起到真正的警示作用,才能够预防更多的醉酒驾车的发生。

      换句话讲,就是“乱世必须用重典”,对于醉酒驾车这一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现象,必须以重处某些典型的办法来换取更多人的安全。

      但也有人认为,寻求法律的“警示作用”,不能以牺牲个体生命公平为代价。

      刑罚并不是万能的,刑罚也不能从根本上终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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