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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损车辆财产损失)民事起诉状,原告(yuangao)一:杨,男,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原告(yuangao)二:温州市xxx,住所:温州市温金大道,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号,电话:,被告一:,男,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富顺县,被告二:广州市,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法定代表人:,被告三广州,住址,法定代表人:电话:,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0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x车辆与浙C1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10),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
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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