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DRESS邵阳知名律师网
-
EMAILtieqiaolawyer@163.com
-
CALL US
-
WEIXIN18907390038
【裁判要旨及意义】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通常情况下是赔偿直接损失,赔偿方式通常是修复、实物作价赔偿,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额为限,原告主张贬值损失的,应当对其车辆主要部件受损及贬值估价依据举证,否则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9日21时46分许,陈某驾驶苏E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昆山市开发区晨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进路路口左转弯过程中,客车车身左侧与沿前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直行的由凌某驾驶的苏EXXXXX轿车车头前侧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次事故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由陈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凌某无责任。
事发后,苏EXXXXX轿车经甲保险公司定损为18100元,该款已由被告陈某支付给原告。
陈某另支付给原告300元拖车费。
苏EXXXXX小型普通客车事后经核算,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胡某某21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胡某某23750元,已于2014年2月28日理赔完毕。
苏EXXXXX小型普通客车车主系胡某某,事发时该车辆由陈某驾驶,该车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保有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均自2014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
苏EXXXXX小型轿车的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原告凌某,该车的购买日期为2014年1月10日,购置价格为56239元,已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
【裁判结果】 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作出(2014)昆民初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凌某赔偿交通费损失500元;二、驳回原告凌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苏EXXXXX轿车经甲保险公司定损为18100元,该款陈某已支付给原告。
凌某以受损车辆为新车,受损后价值贬损为由再行主张5500元车辆贬值损失,凌某对其车辆主要部件受损及贬值估价依据均未能举证,结合受损的车价考虑,不应支持凌某所主张的5500元车损。
湖南交通法务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jiaotongfawu)提供邵阳市交通法务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热点: 邵阳律师 邵阳律师事务所 邵阳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位 邵阳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邵阳律师协会 邵阳律师在线咨询 邵阳律师事务所电话 邵阳律师免费咨询 邵阳律师网 邵阳律师排名前十 湘律知识网 邵阳律师事务所 邵阳最厉害刑事辩护律师 邵阳最有名离婚律师 邵阳顶级交通事故律师
“ 山羊智能 ”十年专注助力律师线上营销、办公质量和效率,一心服务律师竟然常忘记毛遂自荐!
认识“ 山羊智能 ”才发现低成本网上营销、高质量、高效率办案的秘密都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