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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证驾驶致伤人,保险公司也要赔

发布日期:2023/6/12 阅读量:28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08年9月28日,原告朱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被告许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受伤。

      该起交通事故,朱某负主要责任,许某负次要责任。

      许某的驾驶证未审验,已失效。

      朱某受伤后在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9000余元。

      许某驾驶的三轮车的车主为陈某,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许某属于无证驾驶,因此拒绝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

      据此,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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