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夫妻之间可以代立遗嘱吗

发布日期:2023/5/11 阅读量:33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夫妻之间可以代立遗嘱吗,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长子王一、长女王二、次子王三。

      王某于2009年去世,张某于2013年去世,二人去世后留有张某名下房屋一套。

      王三持有张某所立遗嘱一份,上书“位于×××的住房系我与老伴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我和老伴年事已高,为避免我和老伴死后可能发生的争议,我决定代表我老伴王某立此遗嘱,以上房屋由我小儿子王三一人继承。

      ”该遗嘱落款日期为2008年6月16日,上有张某签名及指纹一枚,遗嘱下方有代书人李某和见证人余某、郑某的签字及日期。

      2014年王三持该遗嘱诉至法院,要求按该遗嘱继承该诉争房屋。

      审理中,代书人李某,见证人余某、郑某均到庭作证,证实该遗嘱是张某口述、李某代书,最后由张某亲自按下手印而成。

      但立遗嘱时王某因常年患病瘫痪在床并不在现场,且上述三人及王家三子女均认可王某在2008年时因病情加重已经丧失了语言表达能力。

      庭审中,王一及王二认为王某患病期间虽不能表达但意识清醒,张某无权代替王某确立遗嘱。

      王三认为王某完全没有认知能力,是无行为能力人,张某系其法定代理人,代替王某确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所立遗嘱处分了张某与王某的一套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关于该遗嘱中处分张某份额的部分,因该遗嘱符合《继承法》中关于代书遗嘱的条件,应属合法有效,该房屋中张某所有的份额应当由王三继承。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该遗嘱中处分王某份额的部分是否有效。

      虽然王家三人均认可王某去世之前三年多因瘫痪失去了语言表达能力,但王某现已去世,目前已经不具备准确判断其是否具备遗嘱行为能力的客观条件。

      若王某在立遗嘱当时具备行为能力,因王三持有的遗嘱上并无王某的签字或手印,从证人证言中亦可得知立遗嘱时王某并不在现场,故不能证实该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中处分王某财产的部分应属无效。

      若王某在立遗嘱当时已通过法定程序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配偶张某也已被依法指定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法定代理人必须依法履行其监护职责,除为被监护人自身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张某代为处分王某的财产,实际上是将王某的财产在其去世后的归属做了安排,但此时财产归属于谁都与已故王某的利益无关,因此张某代为处分王某财产的行为有欠妥当。

      综上,无论王某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该遗嘱中处分王某财产的行为均属无效,该房屋中属于张某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三子女均对其尽到了赡养义务,且无证据证明任何一人存在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情形,故对于张某所有的份额应当由王一、王二、王三均分。

      最终法院判决诉争房屋由王三继承三分之二份额,王一和王二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认为:,实践中老百姓常发生错误认识,认为夫妻是家庭生活中最亲密的关系,一方因某些原因无法亲自确立遗嘱时,互相之间可以代为此行为,更何况遗嘱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实不然,夫妻之间代立遗嘱的行为是不符合法理的。

      ,遗嘱是以立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告成立并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的行为。

      民事行为可以被代理,但是意思表示本身却不能被代理。

      夫妻二人分别拥有各自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为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也无权代对方进行意思表示从而对该财产行使完全的处分权。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主张之所以会发生夫妻之间代立遗嘱的行为,是因为夫妻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另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为处理其名下财产,如以上案件中王三就持该主张。

      这种说法其实是忽略了法定代理的本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欠缺,无法通过自身积极的作为完成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法定代理人作为其监护人,可以处分其财产,但只能出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

      不立遗嘱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财产并不会造成损害,其在世时可以享有该财产带来的收益,去世后该财产仍然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

      如果由夫妻一方代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一方确立遗嘱处分其财产,此时被代立遗嘱的一方尚且在世,若认为该遗嘱有效,则显然不利于保护其利益。

      从该角度来讲,代立遗嘱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志峥律师提醒:,错误观念导致遗嘱效力出现问题的案件不止这一例。

      两个人的财产可能因为婚姻关系而混同在一起,但双方立遗嘱处分各自财产的权利是独立的,夫妻一方无权代另一方确立遗嘱。

      被继承人客观上已经去世,法院无法直接核实遗嘱是否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能依赖于法律对遗嘱严格的形式要求来确保遗嘱真实。

      遗嘱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订立遗嘱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错误观念或者形式瑕疵影响遗嘱的效力。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作者:张 ?莹,校对/编辑:付 ?薇,审核:阿致刚,2016年6月2日,(本文系诵盈律所原创,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


湖南婚姻继承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hunyinjicheng)提供邵阳市婚姻继承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