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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无效婚姻的条件(无效婚姻的主体)

发布日期:2023/5/9 阅读量:36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构成无效婚姻的条件(无效婚姻的主体)

一、构成无效婚姻的条件

婚姻无效的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至始无效;婚姻法中关于无效婚姻的约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后果: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效婚姻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仅包括当事人,其他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重婚;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不到法定婚龄。

二、无效婚姻的主体

无效婚姻请求权的主体除了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外,还包括无效婚姻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而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可以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了避免过多地干预当事人的私生活,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要加以限制,原则上应限定在当事人的近亲属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婚姻无效的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你好!该问题没有完整。若是要求选择确认婚姻无效的话,只有选择A、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婚姻本身是自然人与自然人的结合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自始当然无效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11条规定,相关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可撤销婚姻。《婚姻法》及《解释一》、《解释二》未明确规定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只是在《解释一》第7条、第8条、第9条中规定,相关请求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无效婚姻宣告。而《婚姻法》第11条却规定,相关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可撤销婚姻。因此有观点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婚姻登记的唯一法定机关,亦有权进行无效婚姻宣告。如能更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没有机关可以宣告婚姻无效,符合条件领了结婚证都是有效婚姻,除非不是当事人自愿或者一方没有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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