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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发布日期:2025/4/12 阅读量: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王女与刘楠于1997年按照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同居,并于1998年生下孩子。1999年两人发生争吵,王后回到父母家一段时间。刘随后与另一名女子登记结婚。现在女王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重婚罪起诉刘。
争议焦点: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婚罪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刘楠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以下简称法府[1994]10号)规定: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或者知道他人有配偶并同居的,以夫妻名义与其交往,仍按重婚论处。定罪和处罚。刘先生已有配偶和女儿,并与另一名女子登记结婚。这显然属于上述解释所规定的情况。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同居婚姻不是合法婚姻。司法解释虽然规定先有配偶再与他人同居为夫妻罪构成重婚罪,但并没有规定先与他人同居为夫妻后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重婚。根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原则,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的行为不能以重婚罪处罚。
律师声明:重婚罪如何界定
第二种意见正确,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与自诉人存在非法同居关系,且他有权与其他妇女登记结婚。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自民政部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无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视为违法。同居关系治疗。而且,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予登记。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已经完全否定了事实婚姻。本案被告人与自诉人于1997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只能认定他们存在非法同居关系。由于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当然有权选择与其他妇女登记结婚,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和家庭。


其次,刘先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人可以成为婚姻重罪的主体,但主体首先必须是有配偶的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人,其次是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的人。 。根据刑法第258条和刑法[1994]10号的规定,重婚罪中的“有配偶者”只能理解为按照规定登记结婚的男女。依法并建立合法婚姻关系,或指《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但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男女,即以夫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有配偶的人”。因为重婚罪的客体是我国的一夫一妻制,之所以要定罪处罚这种情况,是因为现有的合法婚姻需要法律保护,而合法婚姻的标准只能是婚姻关系按照与法律。由于这种情况,刘先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就没有登记结婚,虽然他和公主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由于是非法婚姻,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刘楠不能被称为重婚姻中的“有配偶的人”。因此,如果刘先生与他人登记结婚,就不能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因前一行为双方当事人并未建立合法婚姻关系,故被告人不以重婚罪处罚。但如果刘先生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仍以夫妻名义与自诉人同居,则属于重婚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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