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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规则
婚后,一方父母为夫妻双方购买房屋支付首付款,且该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款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二、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24日,李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日,李某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签了了《房屋买卖合同》,贷款购买房屋一套。2010年12月27日,李某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2010年12月28日,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随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婚后,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并分割该房屋,张某同意离婚,但主张该房屋为其个人所有,不同意分割。
法院认为:
李某、张某婚后,李某父母为涉案房屋支付了首付款,且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该房屋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形。因此,涉案房屋应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李某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0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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