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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25/3/11 阅读量:1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案例简介
A与B系夫妻,两人在结婚以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合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便于公司运营管理,夫妻两人商定由A做显名股东,并把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对应的相关股权登记在A名下。
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甲由于与公司其他股东渐生嫌隙,打算退出公司经营,经该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A与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某持有的公司30%股权全部转让给C。C依约向A支付转让价款,但尚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亦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在双方股权转让过程中,A与B的婚姻也出现了问题,B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B主张上述转让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A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属于无权处分,要求法院冻结相应股权,不得办理股权变动手续。

 

二、争议焦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明确指出: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
 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件这一形式要件。
换言之,出资并非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充分条件,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该股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股东有权单独处分该股权。
 如无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登记为股东的一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但根据原《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转让该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当代释法
可能有的读者还是不理解:为什么夫妻共同财产出资,非股权登记方对股权却不能享有相应的经营权、处分权?这个问题涉及到法益保护的优先级别。
我们举个通俗易懂的例子:
假设夫妻共同财产是鸡,投资目的是鸡生蛋、蛋生鸡……,如果鸡养在自己家,养鸡花了多少钱,鸡下了多少蛋、家里人吃了多少、还剩多少、送人多少、卖了多少……这些账目自己心里都有数。但是对外股权投资就意味着把鸡送给别人家里养着,投资的成本和收益不那么容易确定了。如果这边夫妻之间闹着分家、清点家产——要把鸡和鸡蛋都拿回来,养鸡人正在跟下游企业构建战略合作关系,一旦缺了下蛋的鸡,合作关系显然就要打水漂;还会打破经常批发购买鸡蛋的企业、消费者的预期……等等一连串的市场连锁反应。
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角度来看,法官会首先维护和支持哪一个法律关系?显然,首先要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至于夫妻两人的分家诉求……先等等!
因此,虽然出资额属于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投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诉讼中这类财产分割还是会有不大不小的麻烦——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还需要面对《公司法》的诸多约束和限制。
我们曾经在《家庭对外股权投资,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文中,对这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哪些风险以及应对办法做过详尽的分类解释。

 

四、股权问题是公司法律师和婚姻家事法律师“共同的痛”
从公司法以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来看,股东本人对于股权具有完全处分权,其配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据以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公司融资、并购等业务领域中,股权受让人、投资人却对股东配偶“心有余悸”——如果能够同时获得股东配偶的签字同意,那是再稳妥不过的措施了。
不过两个部门法领域各自担心的痛点稍有区别:公司法律师担心在股权转让、融资过程中,股东配偶出来“捣乱”;婚姻家事法律师则担心夫妻共同财产一旦被认定为公司股权,在离婚诉讼中无法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前者是动态转让过程中的纠纷,后者是一旦夫妻共同财产“静止”沉淀为公司股权,则无法主张分割。
这两个领域各自的痛点并不相互排斥,应该相互顺承。对于婚姻家事领域来说,如果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沉淀”为公司资产,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基本束手无策,一旦另一方持有的股权有了变现的可能性,反而盘活了整个局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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