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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改造取得的安置房产属于遗产吗?

发布日期:2025/1/17 阅读量:3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简介

为了便于理解本案继承纠纷中的血亲和姻亲关系,我们整理了如下示意图:

陈XX与第一任丈夫石XX结婚,并生育了长子张X1和次子张X2,第一任丈夫身故后,陈XX与第二任丈夫张XX结婚,并生育了女儿张X3。
2003年,陈XX承租某处公房,与儿媳王XX、孙子张X4共同居住。此时,张X2(陈XX次子)已于2001年身故。
2004年陈XX身故,其所居住的公房始终未变更承租人。
2006年该处公房进行拆迁,被安置人为陈XX。王XX(儿媳)使用了陈XX安置名额和各项优惠,使用自己及丈夫张X2合计54年工龄,支付了5万元,获得就地安置住房一间。
2019年,张X3作为陈XX女儿知悉王XX就地安置住房一事,要求确认该安置住房系陈XX遗产,依法进行分割。

 

🌟争议焦点

陈XX在承租公房后身故,公房拆迁置换的安置房产是否属于遗产,或者是否留有遗产份额?

 

⚖️裁判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张X3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评估费和诉讼费,合计6万元。

 

💬当代观点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指自然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
本案中涉案房屋是陈XX承租的公有住房,2004年陈XX去世后,该公有住房的承租人虽未发生变更,但是作为公有住房承租人的主体已经不复存在,公有住房的租赁关系归于终止。
从财产权利属性来说,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属于用益物权,并不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X3的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产不属于陈XX遗产,也不包含陈XX遗产份额。
在本案中,事实上还可以进一步澄清相关案件事实:2004年陈XX承租公有住房时,次子已经身故,陈XX与儿媳王XX、孙子张X4共同生活,被批准的公有住房是否包括给予丧偶儿媳和其未成年子女的福利?公有住房原承租主体身故后,按照政策规定公有住房是否可以由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
如果上述补充事实能够得以证实,那么陈XX承租的公有住房的承租关系结束后,由儿媳王XX变为实际承租人,2004年的拆迁安置主体虽然依然使用陈XX名字,但是实际利益主体则为儿媳王XX。如此以来,可以让上述法律逻辑推理过程更为完整,结果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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