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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坤视点丨未成年子女游戏充值,家长知悉后能否要求商家返还?

发布日期:2025/1/14 阅读量:3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导言

网络游戏是时下很多人的重要娱乐方式,对未成年人而言,更是诱惑力满满。而很多游戏需要通关获得更高等级和更丰富的游戏体验,因此很多成年人都会忍不住充值购买装备等,未成年人更难自我控制。特殊的是,未成年人无论是在行为能力上还是在消费能力上均存在一定欠缺,因此很多未成年会使用家长的手机玩游戏并且充值,但由于对金钱缺乏充分认知,存在持续充值多笔且金额较大的情况,父母难以接受并萌生讨回的想法。未成年人游戏充值,家长知悉后能否要求商家返还呢?下面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件情况

原告池某平时十分喜欢玩游戏,随着玩得越来越深入,因想购买游戏皮肤而进行充值。因为平时要上学,且在半夜玩不会被母亲发现,故池某通常都是在周末深夜进行充值,使用微信支付且将相关交易记录予以删除。池某母亲刘某后来发现银行交易记录异常,经盘问后发现是池某为了玩游戏背着自己使用手机充值,池某母亲刘某、父亲池某1认为游戏公司未根据人群制定警示说明,并且未履行任何审核程序,导致未成年人可轻而易举登录并进行交易,于是作为原告池某法定代理人,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游戏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充值行为无效且游戏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游戏公司返还充值款13728元并按照充值金额的3倍予以赔偿。

被告游戏公司辩称:1.本案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涉案账户由刘某实名注册和使用,原告池某并非合同相对方,主体不适格,无权提起本案诉讼;2.游戏公司在涉案账户注册、登录、交易等过程中尽到了身份审核义务,并无违约行为;3.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是其盗取家长身份信息和密码开设游戏账户并进行交易。即便原告所述属实,涉案账户由其注册并登录和交易,刘某对其个人身份证、密码等重要信息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也应由刘某自行承担交易的法律后果。4.被告没有实施欺诈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游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充值金额13728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为涉案网络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主体;

2、涉案充值行为的效力问题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3、被告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四、法院观点

1、原告是涉案充值网络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主体。

法院认为,虽然在网络交易中一般认定账户注册认证主体即为账号的实际使用者,但现实中确实存在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的情形,利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所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结合原告的各项证据、陈述,尤其是其能够当庭熟练登录游戏进行各项操作、对游戏的内容能够给予详细生动的描述、对其使用母亲的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并充值等能进行合理可信的解释说明、原告母亲的职业及年龄等情况综合来看,涉案账户充值行为由原告所为具有高度盖然性。被告否认涉案账号的注册和使用者是原告的主要依据为其内部管理系统显示注册信息为原告母亲,但原告证据所形成的证明效力足以否定被告系统显示注册信息的证明力。故对于原告主张其为涉案充值网络服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主体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主张充值款项通过其他公司代收款后,最终支付给游戏开发企业,但原告系通过涉案账号下载、登录游戏,亦通过涉案账号完成充值行为,被告亦认可手机支付运营管理系统为被告的系统,就游戏充值一节,可以认定该项网络服务由被告提供,该充值服务应当与游戏开发运营主体提供的游戏服务加以区别。

2、涉案充值行为无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充值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适用以前,故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充值行为发生时,原告系11岁到12岁期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涉案充值金额单日累计均在百元以上,多笔单日累计充值高达千元以上,已超过一个十余岁未成年人正常的消费水平,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原告之母在发现原告行为后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已经明确表示了对于原告的充值行为不予追认,在此情况下,原告向涉案账号充值,与被告形成的网络服务合同应认定无效,被告负有返还交易款项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返还涉案充值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3、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行为构成欺诈,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五、案例分析

结合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要求返还游戏充值金额,但需有证据证明:

1、充值确系未成年人本人所为

本案之所以支持原告退费请求,在于充值行为确系原告所为。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只有在认定确系未成年人本人所为的情况下,其行为效力才存在是否有效的争议。本案中,由于原告对游戏和充值操作十分熟练,法院判定充值行为系原告实施,而非原告母亲所为。因此,如何证明充值确系未成年人实施是关键。

2、游戏充值服务确系被告提供

本案中被告虽然辩称充值款项通过其他公司代收款后,最终支付给了游戏开发企业,但原告下载游戏、登录以及充值均系通过被告提供的服务系统进行,因此被告负有返还义务。

3、充值金额与未成年行为能力不符

本案原告实施充值行为时在11岁至12岁期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其充值次数较多、累计金额较大,与其年龄、智力等不相适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故在其父母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充值行为无效。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因此充值金额是否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等相适影响充值行为的最终效力。在认定行为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成年人父母可以要求返还。   

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了监护义务

未成年人因行为能力欠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监护义务,应当及时阻止未成年人实施超出自身行为能力的行为,否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一方面原告充值时其母亲并不知情,另一方面原告知悉支付密码具有特殊的原因,即其母亲因视力不好不方便支付而告知过小明密码,并且原告父亲池某1称因原告平时上网课,允许其适当玩手机或电脑,而且本案涉及的充值期间并不长,原告父母及时发现。因此,原告父母尽到了监护义务。如果明知孩子玩游戏未及时阻止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不到位导致充值行为发生的,则具有一定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退款要求恐难全部得到支持。

六、友情提示

在充值金额相对较少的情况下,很多父母不会选择诉讼,但是钱花掉了也感觉比较可惜。诉讼途径外,可以微信自行申请退款,搜索“腾讯未成年人家长服务平台”公众号关注并根据指引进行操作,也可通过12315进行投诉解决。因未成年游戏充值纠纷时有发生,作为未成年人父母一定要看好自己的手机或电脑,防止孩子游戏充值或者直播打赏等带来损失,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上网,避免长期沉溺游戏、视力下降、成绩下滑等问题。

案例索引:

(2020)京0491民初7976号、(2021)浙0192民初8200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九条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智能终端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在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的安装渠道和方法。

第七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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