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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
原告牛某峰向本院提起诉讼:1、继承、分割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1号、2号的两处房产; 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牛某德和秦女士是原告和被告的父母。秦女士留下的房产分别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1号、北京市石景山区2号。母亲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和监护协议。继承人夫妇未能就财产继承达成协议,因此起诉了你们法院。
被告辩解
被告牛某霖辩解:至于原告主张的两处财产,其他继承人家族均放弃了继承权,同意由牛某霖继承。上述放弃继承意愿的表述均已经过公证,故涉案两处财产均应由牛某霖继承。
被告牛某明辩称:原告与被告达成了房产分割协议。为了方便挂牌出售的房子,继承人除了牛某霖之外,都在公证处做了遗产公证。遗产公证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确认继承人根据协议所占的房屋份额。
被告牛某朗辩称他同意牛某明的观点。
第三方T公司表示,涉案房屋不能挂牌交易,但没有明确允许继承和分割。
法院认定
秦女士与牛某德已结婚。两人育有牛某霖、牛某阳、牛某峰、牛某明、牛某朗五个孩子。牛某德于1989年9月14日去世,秦女士于2014年8月26日去世。两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或遗产监护协议。
秦女士是退休干部,牛某德享受副部级住房福利。 1993年12月,秦女士与T公司签订协议,同意秦女士以成本价10894.13元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区1号房(以下简称1号房)。 1994年12月12日,该房屋登记在秦女士名下。 2002年6月6日,秦女士与T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同意秦女士以成本价12671元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区2号房(以下简称2号房)。上述房价折算为牛某德、秦女士的服役年限。该房屋于2003年10月16日登记在秦女士名下。
2015年7月6日,牛某霖、牛某阳、牛某峰、牛某明、牛某朗签署《房产处分协议》,就上述两处房产达成以下分割意见: 1、两处房产由五人共同拥有,各占五分之一份额。 2、为了便于分割遗产,牛某阳、牛某峰、牛某明、牛某朗三人商定将上述两处房产先过户到牛某霖名下。在房产转让过程中,牛某阳、牛某峰、牛某明、牛某朗为顺利转让过程而作出的继承声明,不得作为任何一方拒绝分割遗产的抗辩理由。
房产过户到牛某霖名下后,卖掉房子。无正当理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房屋销售进程。房屋销售流程拖延超过3个月的,协议双方应当承担3个月后每天100元的迟延违约金。 3. 出售财产的收益必须平均分配给五人,每人获得总额的五分之一。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分配义务的,其他受损害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向其主张赔偿。
4.房产交易必须获得协议各方同意,否则无法交易;未经协议其他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出售、赠与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分该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该行为无效……
2015年2019年12月31日之后,牛某峰、牛某朗、牛某阳、牛某明向公证处提交了放弃继承权声明,表示放弃1号、2号房的继承权。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证明1号房2号楼与1号楼相同。1号楼是牛某霖继承的。牛某霖、牛某峰、牛某明、牛某朗均表示,在出售2号楼和1号楼的过程中,他们没有就价格达成一致,所以最终没有出售这些房子。牛某霖称,牛某峰、牛某朗和牛某明利用上述公证申请了经济适用房。
本案审理过程中,为查明上述两套房子是否符合分割条件,根据相关规定,目前不具备转让条件。经询问,原告和被告均表示,虽然1号、2号房不能转让,但仍坚持要求本院分割。牛某霖声称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表示自己没有能力支付房屋折扣的赔偿金。牛某峰和牛某明、牛某朗、牛某阳请求法院确认继承人在房子中的所有权份额。原告和被告请求法院对上述房屋的居住用途进行处理,其中牛某霖要求将2号房屋作为居住用途,牛某明和牛某朗则要求将1号房屋由其占用。
判断结果
1.北京市石景山区1号楼由牛某霖、牛某阳、牛某峰、牛某明、牛某朗继承,他们各持有该房子五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
2、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2号房由牛某霖、牛某阳、牛某峰、牛某明、牛某朗继承,他们各持有该房子五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
3。牛某峰的其他说法均被驳回。
金双全评论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完成前,继承人留给继承人的财产是夫妻共同拥有。每位继承人都可以通过谈判解决继任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式和份额将由继承人通过协商确定。本案中,1号房和2号房是秦女士利用其已故配偶的福利购买的福利房。这些房子是秦女士的个人财产。同时,牛某德和继承人的利益也被纳入使用牛某德福利购买的房屋中。房屋分割时没有留下遗嘱或遗产赡养协议,因此两处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在两栋房屋分割之前,继承人每人都与房屋存在共同所有权关系。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都是牛某德和秦女士的合法财产。上述遗产应当由原告和被告分割。尽管房屋因政策原因存在转让障碍,但当事人仍坚持由法院转让。法院对房屋份额的确认没有异议。至于涉案两处房产的继承份额,双方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签订了《房产处分协议》协议。每人继承财产份额的五分之一。法院认为,上述协议是继承人各自的真实意图。其表示,该协议对每位继承人均具有约束力,法院将根据该协议确认每位继承人继承的所有权份额。关于房屋过户的问题,需要政策出台后,双方单独处理。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牛某峰、牛某朗、牛某阳、牛某明在公证过程中向公证处表达的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法院认为,这每个继承人所做的都是为了履行《房产处分协议》至于以不真实意思表示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诉讼,法院不会接受牛某霖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其他辩护。对于房屋的居住用途,从便利产权使用、减少当事人矛盾的角度来看,在保护各继承人权利的同时,维持目前的居住用途状态是适当的。在法院做出裁决后,每位继承人也可能能够这样做。通过租赁等合法方式居住和使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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