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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愿意生孩子,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发布日期:2024/12/23 阅读量:4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周某(男)与黄某(女)于2012年结婚。婚后,由于父母抱孙心切,周某自己也十分喜欢小孩,急于有自己的孩子,便要求和妻子生育子女。黄某担心自己身材走形,不愿意生孩子,因此两人因为此事经常吵闹,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矛盾不断。2013年11月,黄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周某坚持要黄某把孩子生下来,其父母也是殷切期盼。2014年3月,黄某未与周某协商,到医院堕胎。周某因此大发雷霆,但黄某依然是不为所动,始终坚持不生育。2014年8月,周某向法院诉黄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
     按照我国的传统观念,结婚生子,传宗接代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妻子坚持不愿意生育,任何人无权利强迫。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是国家对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利的限制,即夫妻双方都要遵守计划生育的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所谓生育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双方有生育孩子与不生育孩子的权利以及生育孩子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由于夫妻间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对方的配合,因此,夫妻间彼此承担生育的义务。当夫妻一方主依法主张其生育孩子的权利之时,另一方不得强行逼迫。夫妻双方都要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主张生育权受到侵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主张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有关计划生育相关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周某依法享有生育权,黄某也享有承担生育的义务。周某以黄某不履行生育义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由于生育是和女人身体密切相关的行为,任何人均不能强制其生育。周某如认为黄某拒不生育足以造成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可提起离婚诉讼,如夫妻感情确破裂,法院经调解无望的,应准予离婚。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既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见,如果妇女不愿意生育,任何人(包括丈夫在内)均没有权利强迫生育。生育问题是夫妻之间的共同问题,双方应该保持真诚沟通,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尽量达成夫妻双方的一致决定,否则,难以维持稳定的夫妻关系。当然,作为妻子,在行使自己生育权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丈夫的生育权,不能因为了保持好身材而肆意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否则,如果妻子始终不愿意生育而丈夫又希望实现其生育权的话,就只能通过解除婚姻重新选择伴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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