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除了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往往会成为争议的焦点,在家庭内部也可能出现未达成合意,或者合意并不生效的情形,从而引发争议。关于家庭内部分配协议的效力,通过上海市二中院的案例,我们能够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家庭内部分配协议需要所有征收利益人签字才有效。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的妥协和让步。家庭成员对财产的处分与赠与不同,不宜按照任意撤销权之规定处理,法院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如果协议仅有部分被安置人签字的,要结合协议签订的背景、协议内容、签字方是否有代理权等因素综合判断协议是否为全体被安置人的共同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法院在认定家庭内部分割协议的效力时,主要考量的是当事人是否签字同意,当事人表意是否真实有效。在实务中,双方的举证也主要围绕这个展开。
由于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和让步。法院应当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本案中,由于各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因其中一个当事人未签字,侵犯了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关于房屋动迁利益的分配方案法院没有认可。同住人之间并没有就动迁房屋的利益分配达成合意,因此之前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曹某某自称对家庭协议不知情,且自己的情况是居住困难,仍属同住人。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一般情况下,家庭内部达成的分配方案需要所有征收利益的家庭成员同意,否则不认可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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