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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将母亲告上法庭讨要12万元彩礼,被法院驳回

发布日期:2024/11/18 阅读量:4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女儿将母亲告上法庭讨要12万元彩礼,被法院驳回



22岁女子郎某因索要12万元彩礼,将亲生母亲张某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郎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某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且张某收到的彩礼绝大部分用于女儿的生活,法院一审驳回郎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和原告郎某系母女关系。2018年,郎某与男友恋爱,其男友家通过中间人交给张某彩礼款12万元。郎某与男友于2018年8月底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9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郎某向法院诉称,当时彩礼款12万元由张某保管,其出嫁前张某承诺给付2万元嫁妆,加上之前的彩礼钱,张某共计掌控了其14万元彩礼和嫁妆。郎某结婚后多次向张某索要过彩礼钱和嫁妆钱,但张某就是不提返还12万元彩礼的事,其拖欠彩礼钱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归还彩礼12万元。

张某辩称,因郎某年龄太小,其起初不太同意她结婚,所以就要了12万元彩礼,其收到彩礼后将钱存到了银行,当时郎某同意彩礼由其保管,该笔12万元彩礼钱,替郎某偿还贷款、购买金项链、钻戒、情侣表,以及多次给郎某转账后,现在还剩余大约3万元,剩余的这3万元其同意给郎某。张某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郎某上学、生活的费用都是其个人承担,生活来源主要是打零工,没有房子,目前独身租房生活。

法院认为,张某离婚后,家中并无多少积蓄,在被告张某与原告郎某一起生活期间,被告替原告偿还了网贷。张某收取的12万元,系郎某男友的父母按照农村婚嫁风俗,通过介绍人给付女方家的彩礼,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女方收受的彩礼主要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由女方家庭用于办理婚宴、置办嫁妆等,张某在郎某结婚时陪送现金、购买金项链、钻戒、情侣表及衣物,在婚后又通过转账给付原告郎某现金67620元。该笔彩礼在未转化为女方财产前,并不必然成为女方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收到的彩礼绝大部分用于原告郎某的生活,原告主张以上款项系被告赠与证据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关于原告主张结婚彩礼由被告保管,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另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郎某作为女儿要求其母亲返还,于法无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时雍道泰律师认为,按照一般习俗,彩礼不是交付给女方,而是交付给女方家庭,并由女方及其重要家庭成员接受,并进而由女方家庭进行处分。本案中,案涉12万元彩礼,已由女方父母进行了处分,且该处分行为获益人均为女方。退一步讲,即便郎某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也只能是向其返还办理婚宴、置办嫁妆、出嫁时陪送现金、金项链、钻戒、情侣表及衣物后剩余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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