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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原告李X与被告刘X于200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9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亦无共同财产。由于双方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也没有共同生活,且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曾多次向原告提到其原来已有两个孩子,(结婚时被告户口本上婚姻状态显示为未婚),原告没有核实这-情况,但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了欺骗,伤害了他的感情。 被告对原告母亲不够孝顺,对原告也照顾不周,没有尽到儿媳和妻子的义务。另被告于2010年2月离家至今未归.原告认为两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起诉请求离婚。且在2010年7月,原告曾起诉离婚,但经法院调解,原告于2010年10月14日撤回了起诉。
案件分析:
依照原告所述,二人婚后既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生活,但原告却没具体证据证明婚姻感情破裂,就连被告说自己曾有子女,原告也未有证据证实。法律规定,判决离婚需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未有确定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以不离婚为宜。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朝民初字第22436号
原告李X,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174号.
委托代理人朱天成,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苇子沟镇西山村6号。
原告李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X(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三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2009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于2009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即草率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我隐瞒事实,结婚时被告户口本上婚姻状态显示为未婚,但婚后被告却多次向我提到其原来已有两个孩子,虽然我没有核实这-情况,但我认为被告对我构成了欺骗,伤害了我的感情。 被告对我母亲不够孝顺,对我也照顾不周,没有尽到儿她和妻子的义务。另被告于2010年2月离家至今未归.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原告称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供证据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婚姻关系的维系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 在婚姻活中难免产生摩擦,夫妻双方应当及时沟通、互相理解,使夫关系重归于好。现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确凿依据。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加强理和沟通,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以不离婚为宜。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 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三石
二0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禹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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