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南京快离婚律师指导一审法院起诉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发布日期:2024/10/25 阅读量:6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2017年第一起离婚官司
                                                                                                                                        7.10.12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件介绍:
本案中,男女因家庭矛盾、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共同生活。因离婚、经济问题、孩子监护权问题和其他情感问题而被起诉。男主
无奈,只好委托南京知名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接案

法官主持:王瑶副院长【少年法庭】。

2017-7-19立案,2017-10-12结案
本案立案2个多月就审结完毕!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省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1 04闽南号
原告:A,女,家住市江宁区。
被告:B,男,家住本市江宁区。
授权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案,并依法采用简化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A与被告B离婚。
2. 嫡子C由原告抚养。自2017年2月起,被告在次月5日前支付每月500元的赡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岁。其中,2017年2月至9月的4000元子女抚养费应在2018年2月15日之前支付。被告每月可以探望孩子一次,具体时间可由双方协商。
3. 双方名下财产归对方所有,各自处理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4. 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2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约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经本院确认。2 2017年第一次提出离婚
唯一的房子拍卖后被判定平分
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的指导解析南京

【建业离婚案于2017年9月30日审结】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件介绍:
本案中,男女因家庭矛盾和经济原因无法共同生活问题。等情感问题,女方
无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接案

法官承办:院长高福刚【南湖法院】。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 房屋拍卖后,双方平分价格

3.对方给我们房产折扣7万元左右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本案是双方第一次已申请离婚
本案对方主张因法定过错不予分摊或少分摊。最终,在庄荣华律师的代理下,我们未能如愿。最终还是50%对50%平分。
另外两方不想要房子。经过协商,双方同意将房子交由法院拍卖。事实上,大多数法院都不支持在诉讼中拍卖房屋的决定。但通过本案的沟通和努力,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意见。同意拍卖房子。
防止对方限制我们的财产分割,是律师离婚项目的重要目标,也是离婚律师中的稀缺资源!
此案全程由庄荣华法律团队代理。此案也为庄荣华的律师为未来的客户提供了更好的法律服务。

本案确实涉及到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 婚姻财产的价值是巨大的。对于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利益的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的离婚律师,或者有相关成功办案的律师,庄荣华律师在离婚财产方面有很多成功的诉讼经验分配。当事人如有疑问,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此案结束。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到建邺区。
 被告:B,女,家住南京市建邺区。
授权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A、被告B及其代理人庄荣华出庭参与诉讼。目前该案已结案。
“原告A向本法院提起诉讼:判令原与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袁征与被告于1992年结婚,并于1994年生下儿子C(现已成年)。从2011年开始,被告与同事D发生了数次不正当关系,2012年3月被原告发现。被告写道2012年3月29日的一份保证书,承诺未来会过上好日子。原告也为了家庭和儿子的教育而原谅了被告。然而,写完保证书后,被告并没有按照保证条款努力维护家庭和睦。相反,他和原告在日常生活中制造了不和谐,导致夫妻关系彻底破裂。因此,我们恳请法院允许被告和被告依法离婚。双方所生的孩子C已成年,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被告在这段关系中犯了重大错误,不应该参与共同财产的分配。
 被告B辩称她同意离婚。被告在婚姻期间没有发生婚外情,原告至今也没有断绝婚外情。该房产内的房产为共同财产。原告还为多家公司工作,持有大量存款和股票。他希望法院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围绕辩方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将予以确认,并入卷佐证。认为



认为原告A与被告B均承认原告A与被告B之间的关系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因此法庭允许原告提出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配偶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兼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原来,被告需要分割的共同财产包括原告名下的一套房子和股票账户里的资产。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双方应当平均分割共同财产。就房产而言,由于双方无法就房屋的价值和所有权达成一致,且双方均未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拍卖或出售房屋,故本院确认双方享有50%的份额。并根据双方申请进行拍卖,双方各获得50%的收益。原告名下的股票账户里的资产归原告所有,原告用一半的资金7 3 1 1 1元补偿了被告。至于原告提出的20万元债务,可以在原告提供明确证据后单独主张,也可以由相关债权人单独主张。原告以被告的法律过失为由,要求减少或不分割共同财产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果原告认为被告的错误行为给他造成了损害,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他也可以在其他案件中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20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允许原告A和被告B离婚。
2、原告A和被告B各拥有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房屋50%的股份。本判决生效后,双方均可向法院申请拍卖该房屋,所得收益由双方均分。
3、原告A名下股票账户资金归原告所有,原告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B7 3 1 1 1元支付。
 案件受理费为10520元,其中原告A承担5260元,被告B承担5260元(原告A承担诉讼费中的5020元部分,原告直接支付给被告B,至抵消被告预先支付的律师费)。
如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相关规定,上诉案件受理费需提前向法院缴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银行名称:工行南京汉口路店)分行,银行账号:4 3 01 0 1 1 32 9 1 0 0 2 4 5 0 1 8,开户银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 2 附相关法律法规: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是否构成侵犯丈夫生育权
【提问】在庭审过程中,我们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女子怀孕后,以各种理由向男子隐瞒。去堕胎,男方和他的家人都很想要孩子。男子认为女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于是向法院请求赔偿。
该男子的说法能否得到支持,颇有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支持,因为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女方私自堕胎导致男方的生育权无法实现;第二种意见是应该支持。认为,男方的诉讼应当驳回,因为夫妻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协商一致,男方不能违背女方的意愿强迫女方生孩子。这应该如何处理?请回答。

【答】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夫妻之间存在生育利益冲突时,谁有权决定生育问题。

有倾向性的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生育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 给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事务上有独立的权利,不受丈夫意愿的影响。既然自然的生殖过程是由女性承担和完成的,那么女性就应该拥有生育的最终控制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她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她生育。

虽然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终止妊娠可能会对夫妻关系造成损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不能利用自己的生育权来对抗妻子的生育决定权。因此,妻子单方面终止妊娠并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如果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分歧最终无法调和,导致婚姻难以维持,离婚是解决双方纠纷的合理途径。

从国外的规定来看,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地的相关法律和判例均明确确认丈夫无权阻止妻子堕胎。在澳大利亚,在1983 Kay诉Te案中,昆士兰州最高法院的Williams-法官一致认为,丈夫无权阻止妻子堕胎。

在回答州法律是否可以要求妻子堕胎必须征得丈夫同意的问题时,美国最高法院明确采取了否定立场: “我们并非不知道丈夫对堕胎的担忧他妻子怀孕了,他妻子怀孕了。对妊娠胎儿的生长发育有深刻而适当的关注和兴趣。迄今为止,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忽视婚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此外,我们认识到是否进行堕胎可能会产生影响。影响部分婚姻关系的发展,包括物质影响和精神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可能是有害的。尽管如此,我们并不认为各州有宪法赋予的权利允许男性单方面行使阻止妻子终止妊娠的权利。”

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合适

撰稿:图书研究组
注:本文已发表于《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号网站


湖南婚姻继承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hunyinjicheng)提供邵阳市婚姻继承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