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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在不健康婚姻中出生、打破父子关系的妇女进行 DNA 鉴定。
2010-8-31 信息
近日,我市基层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丈夫怀疑妻子所生女孩与其无血缘关系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终审判决。
原告(男)、被告姬某(女)于2000年向政府登记,婚后多年无子女。被告人“未成年”于2007年生下一名女孩,随着孩子们一天天长大,可爱的小家伙越来越受欢迎,被爷爷奶奶视为掌上明珠。但邻居、亲友经常和原告开玩笑说小伟长得不像吴某。起初,原告对此并没有太重视。但由于一些有关被告姬某的传闻不断传入其耳中,原告也对孩子产生了怀疑。北京司法证据检验中心进行的DNA检测得出结论,该女孩与吴某“轻微”没有血缘关系。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吉某,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返还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向法院申请DNA法医鉴定,以确定女孩与女孩之间是否存在轻微的血缘关系。经双方协商,法院委托辽宁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综上所述,原告吴某与女孩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矛盾是由于原告怀疑女孩不是自己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法院应该批准。原告称,被告所生女孩与被告无血缘关系,司法鉴定机构证明该女孩与原告吴某不存在亲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丈夫和妻子应该互相忠诚和尊重。由于被告未履行这一义务,原告现依法要求被告退还女孩的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扶持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适当返还。由于被告的不当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应当根据原告受到的损害程度适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同意原告吴某与被告吉某离婚。该女孩与被告同住,并由被告抚养长大;被告吉某退还了原告抚养女孩所支付的小额1万元,并向原告支付了抚慰金1.2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为保护双方隐私,以上各方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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